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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办法》所涉单位的一些责任和义务作了解释,并提醒所渉单位:不守规小心受罚。
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派出所;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派出所。
对违反《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如果违反《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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