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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43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
(1)
保护历史遗存真实性的原则。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
(2)
保护历史风貌完整性的原则。保护街区的风貌构成要素和空间环境。
(3)
保护街区传统格局与空间肌理的原则。院落修缮或整治应延续原有院落形态。
(4)
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传统文化,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
(5)
公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居民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积极性。
(6) 循序渐进、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44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特色
(1)
鼓楼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保留有中国古代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鼓楼、文庙、关帝庙、帝君庙等公共建筑,传统商业街鼓楼东街以及大量传统建筑。街区内部呈棋盘式格局,且具有鲜明的里坊制特征。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对研究大同古城的发展演变和晋北地区传统民居特色具有重要的价值。
(2)
鼓楼西街历史文化街区集中了华严寺、纯阳宫、清真大寺、基督教堂等四大宗教建筑,尤以辽金时期的华严寺著名,体现了大同的多元文化特色。街区内还保留有大量传统建筑和传统商业街鼓楼西街,是大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街区。
第45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
(1)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2)
保护历史街巷的尺度和外部空间环境。
(3)
保护沿街大门、门墩、石阶、碑刻、砖雕、木雕、围墙、铺地、古井、树木等反映历史风貌的历史环境要素。
(4)
保护和延续当地居民的传统风俗文化和手工艺技术。
第46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
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原有外观特征。
(2)
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取分类保护措施。
(3)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延续院落格局。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4)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47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
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本体及环境,应采取重点保护;对上述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工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3)
对已建成的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多层及以上建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循序渐进的整治或改造,逐步恢复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
第48条
建筑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1)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保护价值、建筑风貌、建筑类型、建造年代、建筑高度、保存现状等,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实施原址、原物、原状保护。
(3)
对于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4)
对传统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建筑外观形式、风格及色彩,保护有价值的细部构件、装饰物等,加固建筑结构,提高安全性;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
(5)
对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且建筑质量较好的仿古建筑和其他建筑,可加以保留,加强日常维护。
(6)
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不佳的建筑,应采取整治或改造等措施,使其风貌协调;质量较差的四合院在翻修或重建时,应在原有院落或建筑基底的基础上进行,保持传统肌理;严重影响格局和风貌的搭建建筑应拆除。
第49条
历史街巷保护
(1)
保护历史街巷的名称、走向和尺度,保护两侧传统建筑外立面的形式和色彩,保持沿街界面历史风貌的连续,延续传统街道景观。
(2)
拆除历史街巷两侧不合理搭建的建筑,改善路面状况,采用砖、石等传统的铺装材料及铺砌方式传达历史信息。
(3)
沿街建筑的牌匾应统一设计,采取传统形式,不得设立严重影响街巷风貌的大型户外广告牌。
第50条
道路交通调整
(1)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街巷以步行和非机动车行为主,避免机动车交通穿越核心保护范围。
(2)
在核心保护范围外围合理设置车行路为街区内的居民提供便利,但应采取单行路、分时段通行、内部居民办理车证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机动车通行量。
(3)
在核心保护范围外围设置停车场,或利用改造地块开发地下空间,截流地面交通的同时提高可达性。
第51条
绿化与公共空间建设
(1) 利用现有空地规划小型绿地或小型公共开敞空间,不得在街区内新建大型绿地和广场。
(2)
结合环城绿带建设,在清远门内街东侧、和阳门内街西侧和永定门内街北侧设置沿街绿地。
(3)
提倡在街头和街边进行“见缝插针”式的小型绿地建设。
(4) 加强院落绿化,保护四合院中的古树,改善院落环境。
(5)
街区内现有的华严寺广场、清真大寺广场、纯阳宫广场、圆通寺广场和关帝庙广场等广场,除旅游集散功能外,也可作为居民日常休闲活动的场所。
(6)
利用街区内迁走的单位或拆迁的空地建设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鼓楼西街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两处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分别在赐福庵街北侧(靠近仿古街)和欢乐街东侧(纯阳宫广场以南);鼓楼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两处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分别在县隍庙街南侧(东岳庙对面)和蔡家巷、东门大巷交叉口西北。
第52条
基础设施与消防防灾
(1) 积极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
(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管线尽可能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设施应采用户内式小型化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3)
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针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工程管线规划措施。
(4)
减少燃煤的使用,逐步实现天然气到户。
(5)
街区内尽量实行集中供暖。无法集中供暖和通天然气的建筑可使用电采暖。
(6)
院落内铺设排水管,接入街巷的市政排水管道。
(7)
将旱厕改为水冲式公厕。随着排水管道的建设,逐步实现厕所入户。
(8)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栓按80米间距设置;在重点防火院落设置消防应急站点,放置灭火器或消火栓箱,以应对突发情况;消防站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三轮车、摩托等适应狭窄街巷的消防装备。
(9)
对传统木构建筑进行维修加固,提高房屋抗震水平。
第53条 功能引导
(1)
鼓楼东街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定位为:文化展示区、特色商业区、传统居住区。利用五龙壁、鼓楼、文庙、关帝庙、帝君庙、东岳庙等文物古迹展示大同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恢复鼓楼东街的传统商业功能,改善传统建筑的生活条件,保持街区生活延续性。
(2)
鼓楼西街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定位为:文化旅游观光区、特色商业和居住综合区。以华严寺、清真大寺、纯阳宫、基督教西堂等为载体,加强多元宗教文化展示和文化旅游功能,鼓励鼓楼西街老字号和特色商业的发展,保持一定的传统居住功能。
第54条
柴市角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1)
价值特色:柴市角历史风貌区内保存有清代所建的法华塔,造型俊秀雅致,是大同市内现存唯一的白色空心喇嘛塔。风貌区内的传统建筑整体风貌协调,街巷格局完整,柴市角、十府街等街巷名称体现了此区域在历史上的功能,为研究古城发展演变提供了证据。
(2)
建筑保护与更新:保护法华寺中的文物建筑法华塔,寺中其他新建的建筑可以保留。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风貌一般的传统建筑建议改善,保护建筑外观和有价值的构件,内部进行更新。风貌较差的传统建筑和其他建筑可以翻修、改造或重建。新建、改建建筑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3)
历史街巷保护:保护历史街巷的名称和走向,局部狭窄的地方可适当拓宽,但应基本保持街巷的原有尺度。
(4)
功能定位:以居住功能为主,兼具旅游观光和商业服务功能。
第八章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第55条 保护对象
(1)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和万里长城大同段。
(2)
保护425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2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283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3)
保护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4) 保护以北魏遗存遗址为主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56条
保护原则
(1) 原址保护。
(2) 尽可能减少干预。
(3)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4) 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
(5)
保留和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
(6)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7)
必须保护文物历史环境。
(8)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9)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第57条 保护管理规定
(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
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等,保护历史上形成的绿化环境和重要的地形地貌。
第58条
保护措施
(1) 加强“四有”工作,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档案。
(2)
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在三普的基础上继续公布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积极申报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3)
依法编制专门的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文物保护、修缮、保护范围划定、工程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工作的依据。
(4)
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定期修缮,修缮工作宜做到保存原型制、保存原结构、保存原材料、保存原工艺,对体现文物价值的构配件应予以保留,并保证各项附加保护措施的可清除。
(5)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修缮和日常保养。抢救性修缮东岳庙、玄真观等维护状况较差或损坏较为严重的文物保护单位。
(6)
整治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对于新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和形式进行严格控制。拆除紧邻善化寺寺庙院墙、严重影响文物建筑环境风貌的多层建筑;整治东岳庙、龙王庙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和不协调的建筑;严格控制府衙、大十字街五龙壁、赵承绶旧居周边建筑高度,对于已经存在的高度不协调的建筑物,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降层。
(7)
赋予文物保护单位适当的使用功能,延续活力和使用价值。
第59条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1)
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对长城沿线的相关遗存进行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城墙遗址和军事设施遗存。
(2)
保护云冈石窟本体,定期进行失稳洞窟岩体加固、窟顶防渗排水、崖面防水保护等修缮工程;在云冈石窟周边禁止一切危害本体安全、破坏遗址景观、加剧生态恶化的活动,不得新建工矿企业和大型项目,不得新增居民点,禁止现有工矿用地和居住用地扩张。
第60条
平城遗址的保护
(1)
对于北魏平城一号遗址、二号遗址、三号遗址、北魏明堂遗址、土城墙中的北魏夯土层、御河东岸的夯土高台、古城村的北魏夯土墙等平城遗址进行原址保护,增加保护设施,不得破坏遗址原貌。
(2)
加强各遗址出土的北魏文物的科技保护,按照相关规定对出土文物进行妥善保存。
(3)
保护方山永固陵、云冈石窟、吴官屯石窟、焦山石窟、鹿野苑石窟、方山思远佛寺遗址、云冈石窟窟顶北魏寺院遗址、平城外东南方的大量北魏墓葬以及左云的五路山墓群等平城遗址相关遗迹,防止自然和人为的损害。
(4)
进一步加强对平城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明确遗址范围。
(5)
加强对平城遗址的展示利用。在四牌楼、玄冬门、华严寺、善化寺、代王府、明堂等能体现北魏平城格局的节点处建立标志,说明平城的原有特征。通过增加标识、建设平城遗址博物馆的方式,完善展示内容和展示体系,对平城遗址的文化价值和历史地位进行充分的宣传;在操场城街和武定北路交叉口处建设平城宫城遗址公园,重点展示北魏文化及宫城格局;完成南环路北侧明堂遗址公园的建设。
第61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1)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在实施建设前应先做考古发掘。
(2)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
在考古勘探范围内发掘出的历史遗址,应尽可能原地、原貌保护。
第九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62条
保护对象
保护第一批历史建筑8处, 第二批历史建筑46处。
第63条 保护管理要求
(1)
历史建筑中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要求进行保护。
(2)持续推进历史建筑的公布挂牌工作。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确具体保护内容。
(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4)
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
(5)
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拆除不协调添加物和改变建筑立面的装饰物。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和外立面的前提下可增加必要的设施,如采暖设施、厨卫设施等,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6)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按照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7)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实施紫线规划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9)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
第64条
保护修缮措施
(1)
抢救性修缮棋盘街11号、19号民居,正府巷17号民居,广府角27号(旧5号)、万字街7号民居等维护状况较差历史建筑,维修破损的屋顶、门窗等部件,维护建筑墙面。
(2)
拆除院内的加建建筑,恢复李怀角36号(旧11号)民居、42号(旧9号)民居,县角西街10号民居等历史建筑的院落原有格局。增加现代厨卫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3)
对狮子街28号院(新9号院)、狮子街35号院(新27号院)、县楼北街2号院、县楼北街11号院等已修复的历史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引入合理的功能。
第65条
历史建筑的利用
(1) 对于现在仍延续居住功能的四合院,可继续保留其原来的功能。
(2)
对一些具有特色的四合院,如李王庙街30号、马王庙街6号等,在保持外观和主要结构的前提下可完善设施,引入客栈、商铺、小型工作坊等功能。
(3)
对于本身与历史人物或重大的历史事件有关的历史建筑,例如祁乐天旧居等,可利用为纪念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4)
对于已失去原始功能的建筑,例如车马大店等,可在保护其原始特色的前提下进行功能置换。
第十章
优秀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66条 保护对象
(1)
保护4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灵剪纸,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1项山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20项大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
保护大同的老字号、老地名、名人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
第67条 保护原则
(1)
原地保护原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2)
整体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其物质载体的保护相结合。
(3)
动态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4)
公众参与原则。引导多元力量参与保护,激发民间文化、艺术、工艺的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积极性。
第68条
保护措施
(1)
加强名录体系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对民间的传统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搜集、登记、建档,做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公布及档案建设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2)
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把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专人专项资金保障;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家、省、市等重要赛事和民间传统节庆活动相结合。
(3)
培养传承人,建立传承机制。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群体的普及与传承。
(4)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空间载体的协同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空间场所、村落和自然山水环境。结合大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古村镇的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划定大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文化展示空间。
第69条
实施策略
(1)
建设集中的公共展示场所。在富有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域空间,建设大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展示馆,展示广灵剪纸、大同铜器、大同木雕、老大同故事等。
(2)
开展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旅游景区建设和节庆活动。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建设民间传统文化旅游景区,引入阳高布艺、大同折纸、广灵内画等传统技艺制作特色纪念品,黑龙王豆腐干制作工艺、王氏京杏脯制作技艺、浑源凉粉制作技艺等传统地方特色小吃。在民间节庆活动中恢复广灵秧歌、雁北耍孩儿、晋北鼓吹、灵丘罗罗腔等传统音乐和舞蹈。
(3)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以广灵剪纸、广灵内画、大同铜器、大同折纸、阳高布艺、浑源砂器为主题,建立制作、销售、游览等一体的相关产业链。通过相应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企业。
(4)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学校教育,在展示的同时也为传承培养后备人才。例如在学校音乐课上教授学生晋北鼓吹、北路梆子、晋剧等;在美术手工课上教授大同折纸、灵丘白氏剪纸制作等;开展传统歌唱舞蹈、民间故事等的专项知识讲座。
第70条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1)
加强对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保持老字号建筑的原有位置和原有的建筑风格。对已经改变店面面貌的老字号,应尽量恢复原有传统建筑的形式和风格。
(2)
研究并发展老字号的相关历史和工艺技术,择优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
(3)
依托老字号发展现代商业和旅游产业,并结合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立老字号展示片区。
(4)
保护都司街、欢乐街、柴市角、仁和美街等反映古城历史发展和文化特色的老地名,保持其延续性。加强对全市老地名的整理,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和延续蕴育老地名的地区功能及载体。对老地名本身所蕴含的历史事件、历史典故进行宣传和展示。
(5)
研究和宣传大同名人文化,结合物质载体进行保护。重点保护名人故、旧居和名人遗迹,展示名人事迹、作品和人文精神等。
(6)
马王庙街18号院即张霭堂故居,修缮后作为魏碑书法家张霭堂纪念馆,展示张霭堂的事迹、书法作品以及大同的魏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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