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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期 员工是否休假并非单位说了算
2022-12-08|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2857

你没有要求休年休假,不能怪公司。”“合同已经约定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你不得反悔。”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面对员工索要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时振振有词。其实,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期,员工是否休假并非单位说了算。

  1 员工没有要求休年假 单位也应安排

  案例

  由于2021年度没有休年休假,沈女士要求公司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公司以沈女士并没有要求休年休假、如果沈女士要求公司一定会同意为由拒绝。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只有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以视为劳动者放弃带薪年休假。

  

  2 未主动申请视为放弃 约定条款无效

  案例

  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刘女士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则视为放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刘女士基于2021年度没有休年休假而索要相关报酬时,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基于年休假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劳动合同的对应约定属于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决定对应约定自始无效。

   

  3  无法证明已安排休假 应担不利后果

  案例

  当孙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时,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孙女士年内有1个月没有上班,那都是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其中包含年休假。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所作安排包括年休假。

  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却无法证明其已经安排孙女士休了年休假,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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