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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津贴可以代替 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2020-11-23|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4937

 我于5年前进入甲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双方当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负有保密义务,甲公司每月发给保密费0.3万元;我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进入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技术服务,如违反,需支付违约金12万元。3个月前,我在合同到期后离职,由于身背竞业限制条款,我放弃了其他相关公司的高薪聘请,可甲公司拒绝给我支付经济补偿,说什么已支付的保密津贴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 孔寿德

  孔寿德读者: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津贴与竞业限制补偿是两回事。一般认为,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否向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津贴,由单位自主决定,如果支付,也是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来自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约定,一旦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就应当同时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且该补偿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因此,甲公司认为已发你的保密津贴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甲公司仅约定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现在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照该规定,如果你自离职之日起已有3个月未领到经济补偿,那么就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二是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有权要求甲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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