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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邀去法庭作证公司能否以旷工扣付工资?
2016-08-16|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4603

五个月前,我下夜班回家途中,无意中目睹了一场持刀杀人案件的全过程。上月底,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为更好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曾通知我出庭作证。当我手持《证人出庭通知书》找公司请假时,公司以案情与公司无关,出庭作证也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收益为由一口拒绝。我担心自己不去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遂照样前往。而我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了我当天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王春芬
  
  王春芬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不能扣发你的工资。
  
  一方面,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你根据法院通知如期出庭作证,无疑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值得称赞,公司当然也应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发放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指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即虽然案情与公司无关,且你出庭作证,会耽误在公司的工作,也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收益,但因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决定了公司不得以旷工为由拒绝发放工资。否则,当属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再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已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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