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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你有权拒绝
2022-03-07|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525

被调岗、调薪、待岗“逼迫辞职”

  为将不愿意离职的员工“撵走”,而又不至于承担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用调岗、调薪、待岗等手段,逼迫员工因不堪忍受而“主动请辞”。其实,员工对此有权拒绝!

  1借调岗逼员工辞职

  案例

  姚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履行1年后,公司领导基于需要将姚女士的会计岗位调换给自己的亲戚,而姚女士又拒绝离职,遂使出了“杀手锏”:以生产一线人手短缺、急需增加人手为由,将姚女士调岗到既脏又累、与原有工作毫不相干的车间上班。姚女士当然明白,公司只不过是想变相将她“撵走”。她有权拒绝如此调岗吗?

  说法

  姚女士有权拒绝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一旦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公司为了一己之私,利用职权单方变相将姚女士“撵走”,明显与之相违。

  

  2借调薪逼员工辞职

  案例

  由于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一家公司因产品库存严重,而决定缩减人员。为逃避责任,逼迫员工自行走人,公司推出了工资调整方案: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合格者,可以得到全部工资,反之则不予发放。同时还“量身定做”了让多数人无法完成的考核方案。大家明白这实质上就是“逐客令”。那么,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吗?

  说法

  员工对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有权说不。

  一方面,《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而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不仅与之相违,也与合同约定相悖。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85条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并加付赔偿金。本案员工自然也不例外。

  

  3借待岗逼员工辞职

  案例

  一家公司因亏损严重、经营难以为继,而需要解聘大部分员工。为逃避承担各种补偿及赔偿金,公司发布通知称:除管理、财务、销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一律回家待岗,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许多员工知道自己根本不可能收到上班通知,公司的真正用意在于逼自己“主动辞职”。对拒绝辞职的员工,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工资吗?

  说法

  公司对待岗员工也必须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也指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与之对应,公司基于亏损严重、经营难以为继,企图通知待岗、拒发工资逼员工“主动辞职”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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