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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专员。入职刚满1年时,我因患病住院1个月,出院返岗后,公司对我说:“赔给你一笔钱,你立马走人。” 由于我无任何过错,于是据理力争。公司给的解雇通知书未说明为何解雇我。请问,用人单位只要愿意赔钱,就可以随便解雇员工吗?
读者 解玉明
解玉明读者:
首先,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你出院返岗后,公司无理由把你解雇,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另外,公司愿意赔钱偿,也说明公司认识到其解雇行为违法。
其次,对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二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是说,由此可见,并非企业只要愿意赔钱就可以随便解雇员工。
最后,员工选择要求继续履约,应具有可行性。反之,就只能拿赔偿了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列举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你可以选择打官司,请求相关机构裁决公司撤销解雇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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