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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因为想离职另谋高就,肖女士于2016年元月初,主动向公司提交了将在一个后辞呈。鉴于肖女士是业务骨干,公司起初曾极力挽留,但见肖女士去意已决且恰恰有相关人才前来应聘,最终还是欣然同意。不料,新的单位没有招录肖女士,肖女士甚至通过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1个多月。为了使自己日后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工资收入及各项待遇有所保障,肖女士赶忙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却被公司一口回绝。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即女工怀孕后,单位虽无解聘权,但女工却有辞职权。女工一旦请辞,只有单位同意才能恢复。本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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