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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我由于错过了时间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日前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请问:在仲裁结果对我明显不利,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我能否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读者 姜磊磊
姜磊磊读者:
你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主要包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结合本案,只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备所列情形之一, 你便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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