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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遇工伤后,曾要求工伤保险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应待遇。但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公司虽然已经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过费用,但在我发生工伤之日仍处在欠费状态,故我无权申请。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 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形成了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工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在你发生工伤事故前,已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意味着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之间已经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即使此后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甚至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公司已为你参保的事实。
另一方面,公司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你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与之对应,即使公司在你发生工伤时欠缴工伤保险费,也不影响你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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