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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暑假工” 不妨明确权利再出发
2021-08-16|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3482

打“暑假工”,是许多在校大学生为获取社会经验、赚取学费、增长见识等的选择。现实中不少人被不法用工单位所坑,大学生们不妨明确权利再出发。

  1被收入职押金,可以追回

  案例

  2020年7月5日,大二学生李菲菲便按照约定来到一家公司打“暑假工”。公司表示:必须缴纳2000元押金,如果打工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便予以没收;反之,则在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可加倍奖励。

  李菲菲觉得自己完全能够做到,加之找份工作不易,当即照办。谁知仅过了三天,李菲菲便被公司以其上班时间玩手机为由要求立马走人,并拒绝退回押金。

  说法

  公司应当退回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第2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李菲菲自然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

  2 被收培训费用,可以要回

  案例

  2020年7月6日,当汪晓琴等10名同学如约来到一家公司打“暑假工”时,公司突然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费用为800元/人。如果培训后经考试合格,予以留用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反之,则不予留用且自担培训费用。

  看到公布的培训内容只是一些基本知识,觉得完全有信心的汪晓琴等毫不犹疑地缴了费。谁知,考试的题目却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以至于考试下来,汪晓琴等全部被出局。

  说法

  汪晓琴等有权索回培训费用。《劳动法》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也指出:“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即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必须退费。

  3被扣劳动报酬,可以索要

  案例

  时至2020年8月31日,已在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的钟语欣等三名大学同学仍一直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钟语欣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可钟语欣等完成的任务不到约定的60%。虽然钟语欣等以常常加班加点、上班期间从未消极怠工,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是因为定额太高为由抗辩,但公司就是固执己见置之不理。

  说法

  钟语欣等有权索要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在钟语欣等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也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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