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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方向调整,我被公司要求调岗,并签订了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报到后,我由于得知新岗位具有职业危害而拒绝上岗。而公司以我已经同意在先,且基于新岗位收入高、待遇好已经给予我适当补偿为由,坚持认为我必须遵从。请问: 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饶薇薇
饶薇薇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拒绝调岗。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也有相同的内容。即劳动者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也有告知劳动者的法定职责。公司在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向你告知新岗位存在具有职业危害,你直到报名后才自行知道,意味着公司之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有权拒绝调岗。《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你与公司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与之吻合,决定了其从一开始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3款也指出:“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你有权拒绝在新岗位上班,且公司不得据此解除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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