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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离职后,曾申请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但却被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我原来所在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而原公司辩称,其已委托他人并以他人的名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即属于“社保代缴”。请问:在“社保代缴”导致待遇落空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原公司赔偿?读者 李笑笑
李笑笑读者:
你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鉴于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是直接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故并非代理而是代替。同时,第三方虽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待遇。尤其是当账户名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职工缴费时,势必导致劳动者在申报待遇时,存在被有关机构拒绝的风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虽然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因用人单位违反“亲自”办理的法定义务,等同于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如果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如果你的情形符合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你的意愿中断就业、你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仅仅是由于公司让他人办理,导致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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