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职位
- 热门地点
- 地区招聘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在车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工伤后,发现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近日,公司面对我索要工伤赔偿,以其已经在事后为我补办了工伤保险手续、补缴了对应费用为由,要我找社会保险部门担责。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温小莉
温小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照样难辞其咎。
一方面,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初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则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和足额,否则,便必须担责。另一方面,社会保险部门只能承担“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而就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也表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律师 廖春梅
求职找工作 微信搜公众号 大同招聘信息总汇 或加微信16983141
大同人才网,www.dtrcw.net 是您找工作途中很好的伙伴
“今又重阳”书画展 展现我市老年人新风采
连日来,第三届“今又重阳”书画展吸引众多市民游客观展,一幅幅墨彩淋漓、笔力浑厚的 ...
云冈区职工群众重阳登高文化艺术活动举办
10月11日,由云冈区委、区政府主办,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高山镇共同承办的云冈区202 ...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10月1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强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养犬 ...
我市着力擦亮“中国雕塑之都”文化品牌
古都大同是一座拥有丰富古代文化艺术遗产的城市,特别是古代雕刻技艺精湛、造像栩栩如生,创造 ...
全国数字乡村创新大赛参赛选手陆续报到
10月9日起,参加2024年全国数字乡村创新大赛决赛的各地选手陆续抵达我市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