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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职工医保下月起合并实施
2019-08-30|资讯来源: 大同人才网|查看: 5114

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不增加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同步缩短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诸多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事务性负担,推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统一征缴一体化运行
  据介绍,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市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具体内容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6.5%)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纳入省内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流程,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
  据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后将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包括缩短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深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等。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早产、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按照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划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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