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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我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计费,按月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已预收的幼儿园应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方法是,因疫情防控停园,按月退还,当月停园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停园天数(指应上课而未上课的天数,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占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比例退还保教费和住宿费。停园时间按2020年2月14日至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同意开园前一日计算。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预收和结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已预收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等额抵减和退费。
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民办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未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含双休日变单休日)和公布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折算后据实收取。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中职及民办不得跨学年)预收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折算按月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自然日15天(含)以下的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收。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的规定,严格遵守省、市教育收费“调定价规则”,不得违规调整收费标准。各学校、幼儿园应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收费依据和“12315”价格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教育领域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还明确,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教学秩序恢复正常后,仍按原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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